代理婚姻在蒙大拿州

40-1-301

蒙大拿州有關代理婚姻的法律文本:

(1)婚姻可由法院記錄法官,公權力官員,市長,市法官或和平法官,權力包括婚姻的莊嚴化的公職人員,部族法官或根據任何宗教派別,印度民族或部落,或土著群體認可的任何莊嚴模式。 無論是婚姻關係人還是婚姻關係人,如果沒有任何人單獨為婚姻舉行婚禮,婚姻的一方應填寫結婚證書表格並將其轉發給地區法院書記。

(2)如果婚姻的一方不能參加莊嚴活動,則當事方可以書面授權第三方擔任代理人。 如果婚姻成功的人確信缺席一方不能出席並且同意結婚,該人可以通過代理方式舉行婚禮。 如果婚姻關係人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地區法院申請命令,允許代理人舉行婚禮。

(3)如果婚姻一方認為該人是合格的,婚姻儀式的莊嚴化並不會失效,因為婚姻儀式的人不具有法定資格證明婚姻。

(4)根據40-1-202,代理婚姻的一方必須是美國聯邦現役軍人或蒙大拿州居民申請執照和證書時的成員。 一方或法定代理人應出席法院書記並繳納結婚證費用。 為了本小節的目的,居住地必須按照1-1-215來確定。

歷史:恩。 48-309第二部分。 9,Ch。 536,L. 1975; AMD。 秒。 9,Ch。 33,L. 1977; RCM 1947,48-309(1),(2),(4); AMD。 秒。 1,Ch。 247,L. 1979; AMD。 秒。 3,Ch。 348,L. 1985; AMD。 秒。 2,Ch。 235,L. 2007。

來源:蒙大拿州立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