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歷史:婚前協議的到來

通常所說的婚前協議在法律上或文化上都不是一個新概念。 事實上,女性希望保證,如果配偶離婚或死亡,至少在2000多年前至少是埃及時期,他們不會流離失所。

婚前協議是雙方簽署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合同,在婚姻誓言交換之前簽署,以保護雙方在離婚,死亡或其他可能影響夫妻財務狀況的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免受不當損失。

從本質上講,這份公證文件規定了夫妻雙方如何處理婚姻的財務問題,儘管它已經在數千年中合法存在,但是關於婚前協議的法律已經發生了變化,尤其是近年來。

早期的早期歷史

根據Katherine Stoner和Shae Living撰寫的“婚前協議:如何寫出一份公平持久的合同”,人們一直在製定可以追溯到古埃及時代的婚前協議,這種做法在數百年來一直存在於英美傳統中,儘管之前新郎和新娘的父母就這些協議進行了談判。

事實上, ketubah是一個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希伯來式婚姻合同,是第一批賦予女性合法性和財務權的法律文件之一。 後來,在“愛爾蘭早期婚姻”中敘述的第七世紀著作中,嫁妝被認為是婚姻婚姻所必需的婚前協議的早期形式。

根據邁克爾米勒的“玫瑰之戰”,據報導,愛德華四世在1461年至1464年間與埃莉諾巴特勒簽署了婚前協議,伊麗莎白奧格爾索普要求詹姆斯愛德華奧格索普將軍在1744年結婚前簽署保護她財產權的婚前協議,根據“主教的Ockendon的莊園”。

近代史與不斷演變的法律解釋

雖然婚前協議在實踐中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但婦女在婚姻外享有權利的想法在國外和國內仍然是一個相對較新的概念。 事實上,在1848年的“已婚婦女財產法”(MWPA)之前,美國婦女必須簽署婚前協議,這樣他們在丈夫死亡時不會無家可歸併與孩子分手。

從那以後,婚前協議已成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婚姻問題的預先保證,而不是為保護婦女免於貧困而簽署的某種保證,因為婦女保護法規定婦女可以首次以配偶意願繼承財產。 儘管如此,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的大部分時間裡,父母都會為未婚女孩安排婚前嫁妝。

直到21世紀,實際上,婚前婚禮演變為更公平的協議,新的立法規定了每個國家如何處理美國各地的婚前活動。 截至2017年,美國約一半的州簽署了“統一婚前協議法”,該法規定了民事法庭婚前協議解釋的統一規則。

在任何情況下,為了使婚前協議被美國法院視為有效,必須遵守某些條件: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 它必須自願執行; 必須在執行時全面公平地披露所有金融資產; 它不會是不合情理的; 並且必須由雙方以“需要記錄契約的方式”執行,或者在公證人面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