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婚姻在俄克拉何馬州

當法案HB1455在2005年沒有收到俄克拉何馬州參議院的聽證會時,俄克拉何馬州禁止普通法婚姻的法案就此消失,俄克拉荷馬州習慣法婚姻的有效性爭議仍在繼續。

俄克拉何馬州普通法婚姻的五個要素

  1. 這對夫婦不得不同意成為夫妻。
  2. 這對夫妻有永久的關係。
  3. 這對夫婦有獨家關係。
  1. 這對夫婦一起生活,如同夫妻一樣。
  2. 這對夫妻公開認為自己是夫妻。

俄克拉荷馬州普通法婚姻的爭議是什麼?

承認在98年1月1日之前在俄克拉何馬州形成的普通法婚姻 。 國家法律與法院判決之間的衝突超過了1998年1月1日後形成的普通法婚姻的有效性。

標題43,OS,Sec。 1和Sec。 第7條規定,為了在俄克拉荷馬州結婚,你必須持有執照,通過儀式進行婚禮,儀式必須在有證人和授權執行儀式的人面前隆重舉行。

第43條第1款。婚姻是一種民事合同產生的私人關係,必須經合同主管締約方同意並進入合同的締約方同意,並且婚姻關係只能按照規定進入,維持或廢止由法律規定。

標題43,第7-A部分。 所有婚姻都必須通過在至少兩名成年人,合格人士作為證人,本州任何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或經任命或授權的傳道人或福音傳道人在場的情況下舉行或隆重舉行的正式儀式,牧師或其他任何宗教教會的尊貴人士,他或她所屬的教會已正式授權或授權傳教,或至少十八(18)歲的拉比。


資料來源:俄克拉何馬州立法機構

爭議的存在是因為俄克拉荷馬州法院明顯反對國家法律,俄克拉何馬州的判例法普通法婚姻堅持了這一點。

俄克拉荷馬州普通法婚姻的底線

共識似乎是普通法婚姻在俄克拉荷馬州依然有效。

但是,鑑於俄克拉何馬州普通法婚姻的有效性不確定,建議舉行婚禮。